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南苏社区凤凰原著营销中心201室。
法定代表人:傅林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民,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东口南侧北京东方晨光青年旅馆B408A室。
法定代表人:万法军,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九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491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淄博九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民、程文及被上诉人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九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就采纳,如《110接处警记录》未经调查就采信,有失公允,且该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涉嫌欺诈,我公司未在天眼查网站予以认证,天眼查网站信息不能作为我公司侵权的依据;2.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我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故一审判决我公司赔偿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是在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3.一审法院向我公司邮寄的传票中公司名称有误,认定我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
北京广信万佳公司辩称,淄博九邦公司所提上诉理由歪曲事实,并以我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理财产品,已经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我公司委托北京东方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淄博九邦公司消除影响,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判令淄博九邦公司赔偿我公司名誉损失100万元;三、判令淄博九邦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北京广信万佳公司表示,2019年10月份左右,金融、派出所部门联系我公司,也有被骗的人来找我公司。我公司才得知企业名称被冒用。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提交的北京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5340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12月10日,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法军到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华为手机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手机桌面上的“QQ浏览器”,在该浏览器搜索栏输入“http://xxx.com”,该网站中的界面显示“万佳投资”、“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万佳投资)”“下载万佳投资客户端注册领取299元至6666元现金红包”等字样,在页面底部显示有“万佳投资App客户端”弹窗。点击页面下方“项目中心”按钮,浏览界面,可以看到页面中展示了“内蒙古矿产冶金项目合约产品AA期”“沪市上证A股涨停板股票盈利宝第3期”“深沪股市操盘实时盈利项目产品第7期”等投资项目。继续浏览界面,显示有《万佳投资平台与八家担保机构联合责任承诺书》,该承诺书中载明“万佳投资平台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通过万佳投资官方APP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平台组织信息、运行信息、备案信息、审核信息、项目担保信息,等内容进行披露展示,平台披露的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万佳投资平台所有发布投资项目。会员投资资金安全由我方八家担保机构100%联合担保,如投资项目逾期超过7天,将由万佳投资平台及我方八家担保机构,先行垫付资金来保障投资人合法投资及本金”,该承诺书落款签章部分显示被担保方有“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一栏手写签名为“万法军”。继续浏览界面,“官方公告”一栏中显示“温馨提醒大家,会员提现金额:59万元以下万佳公司财务系统:财务‘韩雪松’或‘广西吕宗海投资有限公司’划款到您银行卡;会员提现金额50万元以上万佳公司财务系统:‘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划款到您银行卡;提现的会员到账请注意查收”。点击页面右下部“关于我们”,进入相关界面,点击“公司证件”,显示有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信用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及落款为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出具的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的认证、中国互联网行业金融协会出具的会员单位认证。北京广信万佳公司表示上述证件均不是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所办理的真实证件。点击“管理团队”,进入相关界面,显示有“公司简介”“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万佳投资管理团队》”,“万法军/董事长”“韩雪松/财务部总经理”“贾小连/风控部经理”“范宝来/市场部经理”“季仲星/技术部经理”等人员介绍,并配有相应照片。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称上述人员中万法军、范宝来、季仲星的名字是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公司员工,但员工介绍内容不是真实的,其他人员不是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员工,其中所有照片均不是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员工的照片。
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提交域名为“xxx.com”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名称为淄博九邦公司;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网站名称为淄博九邦公司,网站首页网站为http://www.xxx.com,审核时间为2017年9月4日15:50:04。目前,涉案网站已无法打开浏览。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提交“企查查”网站查询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查询结果,在“官网”一栏显示网址为“www.xxx.com”,且显示为“认证”。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提交“天眼查”网站查询淄博九邦公司查询结果,在“网址”一栏显示为“http://www.xxx.com”。
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在庭审中称,该公司的上市计划受到干扰,也给企业经营造成了影响,特别是装修业务、保洁业务全部缩减。以前该公司营业额在100-200万之间,这件事发生后,该公司营业额缩减90%,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对上述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北京广信万佳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经济信息咨询、保洁服务、园林景观设计、家居装饰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家庭劳务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健康管理、销售日用品、化妆品、服装;专业承包;物业管理;保险经纪业务;注册资本为8000万。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调取证据。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方广场派出所经查询《110接处警记录》,记录显示:2019年12月8日11:29:39,万法军报警称在东单三条东方广场东方晨光B408,公司信息被盗用后有违法行为,东方广场派出所立即出警到达现场,该现场无人。同日13:12:14,东方广场派出所经请示值班领导,该警情类别为现场无人,民警电话联系报警人万法军,报警人万法军称“现未在东方晨光公司内”,万法军称2019年12月7日到该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冒用该公司信息,民警已电话答复报警人到法院自行起诉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是指对其经济活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是其取得经济利益的基础。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等。淄博九邦公司未经北京广信万佳公司许可,冒名使用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名义宣传并出售理财产品,并且冒名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的名义办理一系列证照,发布与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公司及成员不实的信息。据北京广信万佳公司陈述,已经有一些消费者由于淄博九邦公司的行为被骗,引发了公众误以为是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开设网站实施了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对北京广信万佳公司评价的降低。淄博九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北京广信万佳公司企业名誉权的侵害,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涉案网站已经无法打开,客观上已经达到了停止侵权的目的。北京广信万佳公司主张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关于北京广信万佳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一节,由于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的经营范围等情况酌定。淄博九邦公司经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登报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广信万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淄博九邦公司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编号为037001600111的《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237031142909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O.370301261942及NO.370301948506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通用收据》及编号为3320170 1250256176461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业务登记单》,以证明淄博九邦公司网站缴费日期截止到2018年2月20日,此后淄博九邦公司未再使用网站,不可能侵犯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的名誉权。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为,根据互联网相关规定,我公司通过专业人员已经查清淄博九邦公司的网站都是在正常运营和使用,且在侵权期间淄博九邦公司反复变更公司信息、法定代表人,目的是为了逃避侵权责任。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在二审举证期满后提交了电子回单号码为1000-19933-3241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万家投资平台与八家担保机构联合责任承诺书、万家投资营业执照、公司简介等证据,以证明淄博九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的名誉权,淄博九邦公司认为北京广信万佳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上述证据,故不予质证。本院认为,淄博九邦公司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性,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在二审举证期届满前未提出延期申请,也未就逾期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且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属于二审新证据。综上,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结合双方的诉辩主张,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缺席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淄博九邦公司使用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名义宣传并出售理财产品、以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的名义办理证照、发布不实的信息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判决淄博九邦公司向北京广信万佳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赔偿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经济损失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一审法院已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淄博九邦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邮寄了起诉状、传票等材料,但淄博九邦公司并未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出庭,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其次,淄博九邦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的名义宣传并出售理财产品,发布不实信息,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北京广信万佳公司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并降低该公司社会信用和评价,已构成了对北京广信万佳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故淄博九邦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再次,一审法院考虑涉案网络已无法打开并浏览、淄博九邦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后所判决淄博九邦公司向北京广信万佳公司进行赔礼道歉,以及酌情确定的淄博九邦公司赔偿北京广信万佳公司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淄博九邦公司所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淄博九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 赫
书  记  员   赵迎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