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财保28号
申请人:新疆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5楼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57DM6G。
法定代表人:张孟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江,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建国北路振华大厦综合楼9层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56459482H。
负责人:姜文琛,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编号为兵(2018)第十三师不动产权第0000***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人民币陆佰万元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新疆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新疆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兵(2018)第十三师不动产权第0000***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寇 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佳容
书 记 员 杨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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