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18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新疆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MA7857DM6G,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5楼516室。
法定代表人:张孟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三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师劳人仲字{2021}51号,于2021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169739.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