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505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28号原农机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中大道2089桃源丰景住宅区。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10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终1148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在发回重审期间,本院依法通知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3元,本院减半收取2316.5元,保全费1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 媛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齐 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