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5民初73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江西省乐平市。
原告***、**与被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薛 艺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