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4028号
原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莲塘中大道以东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4776127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执竞执业律师。
被告***城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72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64674203F。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浩超有限公司(ULTRAGRANDLIMHED),住所地香港中环港景街1号国际金融中心一期603-6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浩超有限公司(ULTRAGRANDLIMHED)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