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执173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97232713B。
法定代表人:耿洁。
被执行人: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51444X。
法定代表人:王崇斌。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81民初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昆明鑫圣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93030.51元,申请执行费9330.00元。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我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并扣划其银行账户1589.20元,以及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目前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现本案已执行1589.20元,尚有执行款693030.51元未执行到位。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树荣
审 判 员  道永升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