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1704号
原告:**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友谊街区46B-1、258-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16094453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河口西路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2977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第三人:*****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新华南路816B-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0635913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1元,减半收取计2310.5元,由**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