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2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关市河口西路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22464297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市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关市阳关路2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9485755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市汇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2)甘027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关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依法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