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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郑州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370号 原告:王正坤,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郑州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11号楼3**3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2480273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王正坤与被告郑州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正坤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坤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正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坤负担。 审    判    长      胡 相 龙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廷 鸿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    锐 书   记   员    陈 义 沁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