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科华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合一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中科华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3815号之一
原告:青岛合一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60号10号楼4单元1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690349890F。
法定代表人:杜兆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国,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中科华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89号1号科研办公室一段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950929393。
法定代表人:赵新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合一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科华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合一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合一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443元,由原告青岛合一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佟 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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