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285民初1187号
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社区西2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院上镇***村5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给付工程款1150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费1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费1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利息以11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院查明,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英良产业园室外绿化工程后将该工程的劳务及部分苗木的购进与种植分包给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150000元,于工程完工验收并审计结束全额支付。该工程于2020年4月13日开工,于2020年5月12日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于2020年12月14日完成结算审核,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150000元及该1150000元自起诉之日(2023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150000元和利息(以1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岛星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5元,由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