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5民初874号
原告:莱西市院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池山,院上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村5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莱西市院上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青岛大地之上自然农耕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莱西市院上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莱西市院上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莱西市院上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