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鑫泰昊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430号

原告: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178号1单元1712。

法定代表人:曹进进。

被告:北京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小紫草坞村东里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

原告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晓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得壮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