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4430号
原告: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火星街178号1单元1712。
法定代表人:曹进进。
被告:北京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小紫草坞村东里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
原告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甘肃科讯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晓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得壮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