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正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正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3806号之二
申请人:德州正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中茂家园西沿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玉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正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38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