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3859号
申请人:德州正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中茂家园西沿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市超凡足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湖滨北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德州正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超凡足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正茂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3617093900761281456)作为担保。
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超凡足迹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石倓
书记员曲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