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8民546号
原告(反诉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腾飞二段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场。
法定代表人:孔令波,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场副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于2016年9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77元,减半收取19588.5元,由原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公司承担。案件反诉费6399元,减半收取3199.5元,由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海林农场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梁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