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民初4253号
原告:密山市利泉自来水有限公司涌源分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穆棱街。
负责人:纪春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系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红军办城建儿童公园综合楼门市1-3-13(2-3层)
法定代表人:白树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奔,系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凤玉,男,汉族,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密山市利泉自来水有限公司涌源分公司诉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凤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利泉自来水有限公司涌源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密山市利泉自来水有限公司涌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密山市利泉自来水有限公司涌源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 刚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
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