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腾飞二段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水电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洪涛,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我院已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申请人,双方对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尚有分歧,需要进一步协商。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4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尚迅
审判员 禹胜虎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