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3624号
原告:***,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白树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丹,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在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92年4月起,在被告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欠缴养老保险,导致原告不能办理退休。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2012年至今的劳动关系我们是认可的,之前的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1992年4月进入被告处工作,被安排在土建处开塔吊。***称其上班时经理是杜某。1993年9年起,由被告给***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至1998年12月。自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止,因被告经营困难,无力交纳养老保险,导致***在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保费记录存在断档。***自1992年4月至今仍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未变更过工作单位。现因被告欠缴个别年度养老保险,导致***无法办理退休事宜。2021年8月17日,***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1999年1月到2012年12月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8月19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不字{2021}第X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1年8月25日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举示的工资台账、人事档案、考勤资料等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认定,***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新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