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302民初2518号
原告:***,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白树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丹,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安装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热力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给原告补交养老保险金;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0年起在被告单位热力安装公司工作至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被告单位原因,社会养老保险存在欠缴断档情况,导致原告不能办理退休,请维护原告合法权利。
热力安装公司辩称,***是1990年转到热力安装公司,一直从事吊车司机工作。由于早些年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出现了一些职工养老保险拖欠或断档,导致他无法正常退休,原告要求确认我单位与他的劳动关系,我单位无异议,同意给原告交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0年3月,***调入热力安装公司担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5月***办理退休时得知热力安装公司欠缴***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养老保险费,不能办理退休。2021年5月24日***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1999年1月到2012年12月与热力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6月16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不字{2021}第5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服,于2021年7月1日诉至法院。
诉讼中,***提交二份劳动合同,1999年-2012年工资台账,被告提供原告的人事档案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热力安装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受热力安装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热力安装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所举证据能够证实1999年1月到2012年12月间与热力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在1999年1月到2012年12月与被告热力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999年1月到2012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给付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莹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