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02民初3812号
原告:辛财有,男,1969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山区辰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辛财有与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财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财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1993年9月至1997年5月辛财有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辛财有于1989年6月到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辛财有在2022年8月办理工作关系调动工程中发现,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1993年9月至1997年5月期间未给辛财有缴纳养老保险金。2022年10月31日,辛财有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不予受理,辛财有不服,故诉至法院。
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属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辛财有于1989年6月到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1991年11月1日转正,1997年10月调离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993年9月至1997年5月期间因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效益欠佳,未能缴纳辛财有的社会保险。2022年10月27日,辛财有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993年9月至1997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10月31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鸡劳人仲不字{2022}第35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辛财有不服,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辛财有从1993年9月至1997年5月在其处工作。辛财有为证实其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工资台账、工人档案等书面证据,能够认定辛财有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1993年9月至1997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辛财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辛财有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1993年9月至1997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辛财有已预付,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辛财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