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02民初3085号
原告:***,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20日、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4日为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定原告丈夫**与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丈夫**于1991年到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电焊工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因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因,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于2022年4月24日病逝,因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缴养老保险费原因不能办理丧葬费及个人养老账户退费事宜,故***诉至法院。
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系夫妻关系。1991年11月,**至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电焊工工作。1993年9月始,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99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因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困难未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9月12日**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每3至5年签一次劳动合同。2022年4月24日**因病死亡。自1991年11月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均在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7月4日,***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鸡劳人仲决字(2022)第x号仲裁决定书,以***的仲裁请求仅为确认**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撤销***的仲裁案件。***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档案、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99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工资表及考勤登记表、鸡劳人仲决字(2022)第x号仲裁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结婚证、**死亡证明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其丈夫**自1991年1月进入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至2022年4月24日止均在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向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续、稳定的劳动,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劳动报酬,双方间形成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主张**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的丈夫**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预付,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