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02民初1478号
原告:***,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鸡西市热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于1992年到鸡西市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鸡西市热力安装有限公司对未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现因鸡西市热力安装有限公司欠缴社会养老保险导致***无法办理退休事宜,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1992年9月参加工作至今,1992年9月从事现场技术员工作,后来在材料科做会计工作至今。因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工作期间,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无法办理退休,故2023年3月28日******裁院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在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之间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鸡劳人仲不字[2023]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故***诉至本院请求确认***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认定的事实,有***、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及鸡劳人仲不字[2023]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工资台账等有关材料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连续、稳定的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不仅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还要审查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案中,***在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现场技术员和会计工作。***在其所述职期间能够为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续稳定的劳动,同时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能够为***的劳动发放劳动报酬。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工资台账等证据能够证实***在其所述期间为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并接受管理,因此,应认定***在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99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由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预付,鸡西市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夏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