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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2民初1446号
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去顾戴路2337号6幢(D)栋10层A、D1、E、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58936000R。
法定代表人:高文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安,东营垦利准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