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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1082号
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337号6幢(D栋)10层A、D1、E、F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文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生(特别授权),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
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驻地。
负责人:白涛,镇长。
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山亭区北庄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计624元,由原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曲 艺
书 记 员 赵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