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422执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永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系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号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系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的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516000元,协助义务人*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代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1831687.59元。因被执行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涉两件案件。本院将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516000元及*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重庆兴达实业支付的1831687.59元按比例分配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612328.2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0422执4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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