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与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2民初1705号之二 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经营场所:大城县南环路凤凰小区商住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5MA09XT0D0B。 经营者:***,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在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工作,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NB1KP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兴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1003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与被告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已由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预交)减半收取5550元,收取的5550元由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承担,退还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5550元。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