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与昆明某某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2民初1705号之二
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经营场所:大城县南环路凤凰小区商住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5MA09XT0D0B。
经营者:***,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在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工作,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NB1KP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兴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10035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与被告昆明***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已由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预交)减半收取5550元,收取的5550元由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承担,退还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5550元。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