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731民初2485号
原告:赣州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MA388YLR0X
法定代表人:孙检来
地址:于都县
被告:***,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赣州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4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0日,原告在网上银行以转账方式发于都县桥头乡农村公路建设(整村推进通组路)工程A标段劳务工资时,误将发给***(身份证号:3621321975××××××××、银行卡号:62×××99)的4500元劳务工资发给了被告***(身份证号:3621321969××××××××、银行卡号:62×××32)账户上。原告于2020年5月日发现转账错误立即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返还误转的4500元。在2020年5月8日至5月31日期间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返还45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不愿意返还,并且在明明知道不是自己的钱的情况下将钱取出并将账户销户,还将原告联系被告的多个电话拉入黑名单以此来躲避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
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赣州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子回单、工资表及庭审记录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收取原告误转的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人民币4500元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赣州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500元;
二、驳回原告赣州九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账号:99×××88】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