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财保30号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7598046G。
法定代表人:陈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俊峰,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宏,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泉州市庆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湖北村晋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8WGC2H。
法定代表人:洪碧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价值3914640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土地使用权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保单号:AFUZ05IZ0122Q000002Y)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泉州市庆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址于晋江市龙湖镇湖北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6号],以价值391464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