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庆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727号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7598046G。
法定代表人:陈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俊峰、李文宏,福建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庆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湖北村晋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8WGC2H。
法定代表人:洪碧云。
被告:洪碧云,女,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香港永久性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港澳居民居住证P246361(3)。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庆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洪碧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并于2022年1月7日向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海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庄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