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22执保210号
申请人:徐州腾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沛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六七九建设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时澄。
本院在审理徐州腾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六七九建设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2)苏0322民初1196号】中,申请人徐州腾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六七九建设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184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徐州腾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1B3046720220000398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六七九建设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184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腾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沙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侯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