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3民初679号
原告: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蓝安路二段蓝天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7142602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连坡村1组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25522033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盛众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