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02执23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支付226396.2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296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银行存款人民币229692.28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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