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02执2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支付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221976.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420元,承担执行费3296元。因陈***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现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福利东路79号1栋1单元4层东141室的房屋(不动产权单元号:620602001511GB01878F00010020),该房屋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有纳智捷牌汽车(车牌号:川H59757),该车辆由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委托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等信息,但反馈上述资产均已被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除上述房产和车辆因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权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康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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