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与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098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君,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连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25522033R。

法定代表人:曹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华,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凤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1510422K337731799。

法定代表人:刘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华,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夕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凤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1元,减半取计16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江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田 华

书 记 员 张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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