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122民初1099号
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河南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