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黔阳建设公司

(2013)*法民一初字第439号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一初字第439号
原告湖南省洪江市黔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8908129-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省洪江市黔阳建筑工程公司芙蓉春天项目部经理。
被告黄大军,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
被告**,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农民。
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唐灵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洪江市黔阳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湖南省洪江市黔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碧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尤世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