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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永建特种爆破有限公司、富阳市胥口镇下练轧石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1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上虞市永建特种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新村三弄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55900154。
法定代表人:**珍。
被执行人:富阳市胥口镇下练轧石厂,住所地富阳市胥口镇下练村,组织机构代码:L06752206。
法定代表人:金跃新。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上虞市永建特种爆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阳市胥口镇下练轧石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二终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富阳市胥口镇下练轧石厂、***、金跃新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虞市永建特种爆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富阳市胥口镇下练轧石厂、***、金跃新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虞市永建特种爆破有限公司案款47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富阳市胥口镇下练轧石厂、***、金跃新的银行存款情况、金融理财情况、车辆登记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证券交易登记情况、电子商务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泰禾矿业有限公司分别享有2%、80%的股权,因该股权无实际价值,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再对其股权予以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在全省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金跃新采取公安布控措施。
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富阳市胥口镇下练轧石厂、***、金跃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上虞市永建特种爆破有限公司履行案款47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并就终结本次程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