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0276号
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三路499号。
负责人:李沛凯,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9层90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宇星。
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撤诉。
因原告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三箱分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间内撤回诉讼,故不存在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
审判员  周裕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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