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7256号
原告: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196-20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斯云,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5栋9层90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宇星,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嘉晨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保全费2187元,以上合计5412元,由原告浙江东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隋 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万林霞
书 记 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