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1执恢311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官房地基基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6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0400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7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10月26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唐建芳
审判员 杜安旻
书记员 陈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