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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1020号
原告:甘肃昊泽绿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大满镇朱家庄村十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MA74XJT690
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龙,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甘肃昇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碧桂园5号楼6号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0911989985
法定代表人:沈学辉,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洋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红湾寺镇明花路安居工程2号楼1单元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3322312271
法定代表人:索倩, 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洋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恒达广场B座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36QM49E
法定代表人:索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贺**,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甘肃省张掖市人,住临泽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才,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昊泽绿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甘肃昇辉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洋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洋航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昊泽绿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昊泽绿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昊泽绿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93元,减半收取9196.50元,由原告甘肃昊泽绿滩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9196.50元。
审 判 员 岳 慧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 雅 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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