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2426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安图鑫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申请执行人***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26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图鑫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2791.46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偿还全部数额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60元。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18日、2019年3月9日先后三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票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2020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00元。其中700元作为案件申请执行费,剩余案款已全部发放给申请人。;
3、2019年3月17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林地、农机、鱼塘、财政工资、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
4、2020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2020年3月17日,本院到***住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2020年3月17日本院通过微信推送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满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