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鑫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安图鑫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6民初1239号
原告:季炳荣,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鑫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炳荣诉被告***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炳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炳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季炳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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