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6民初1239号
原告:季炳荣,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图鑫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炳荣诉被告***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炳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炳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季炳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