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2426执286号
***:
***、***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吉24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3772.3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44元,申请执行费1031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2017年7月17日本院到吉林省安图县中国农业银行安图县支行扣划执行款75416.37元。2017年8月4日被执行人***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执行费1031元。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75416.37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吉2426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