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26民初116号
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新安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臣,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延边鑫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李承喜,经理。
被告:***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宿玉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信吉,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边鑫大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66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朱英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