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

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7民初1920号
原告: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柱县。
法定代表人:何国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俊,男,新蒲新区虾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有部分证据尚未收齐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有部分证据尚未收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