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宽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27财保3号
申请人:贵州宽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南路遵义县五金综合楼2幢1-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申请人: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街道农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宽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05×××81存款1532714.31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当于人民币1532714.31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宽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宽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05×××81存款人民币1532714.3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柱县云上侬家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2021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贵州宽和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