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7民初566号
原告: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哀牢小镇一期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577289582K。
法定代表人:徐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龙,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弟,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8015230861D。
负责人:霍玉洪,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系该局工作基建股人员),男,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46元,减半收取计21573元,由原告普洱顺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兵
审 判 员 吕天海
人民陪审员 方明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鑫叶